烟台市审计局行政执法救济渠道

日期:2019-09-20 08:42 来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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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》第四十八条  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。

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,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,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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