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

日期:2018-12-06 08:48 来源:
字号:

鲁审法字〔2018〕81号


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

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

 

各市审计局,厅属各单位:

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,促进依法行政、合理行政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《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》,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,制定了《山东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本基准自20191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31231日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山东省审计厅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81012

(此件公开发布)


 

 

山东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

 

编号

违法行为

法定依据

违法程度

违法情节

处罚裁量标准

1

拒绝、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,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、不完整,或者拒绝、阻碍检查的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七条

轻微

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,及时自行改正的。

免予处罚。

一般

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分资料,提供的资料不完整,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,及时改正的。

给予警告。

较重

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分资料,提供的资料部分不真实,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,拒不改正的。

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。

严重

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全部资料,提供的资料全部不真实,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,拒不改正的。

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。

特别严重

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全部资料,提供的资料全部不真实,拒绝、阻碍检查,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,拒不改正的。

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。

2

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

轻微

违法金额在50万元以下。

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的罚款。

一般

违法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。

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对被审计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的罚款。

较重

违法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。

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的罚款。

严重

违法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。

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.5万元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对被审计单位处以4万元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的罚款。

特别严重

违法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。

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的罚款。

3

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,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

法律、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、处罚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
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