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
鲁审法字〔2018〕81号
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
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
各市审计局,厅属各单位:
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,促进依法行政、合理行政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《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》,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,制定了《山东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本基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。
山东省审计厅
2018年10月12日
(此件公开发布)
山东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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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号 | 违法行为 | 法定依据 | 违法程度 | 违法情节 | 处罚裁量标准 |
1 | 拒绝、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,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、不完整,或者拒绝、阻碍检查的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七条 | 轻微 | 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,及时自行改正的。 | 免予处罚。 |
一般 | 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分资料,提供的资料不完整,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,及时改正的。 | 给予警告。 | |||
较重 | 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分资料,提供的资料部分不真实,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,拒不改正的。 |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。 | |||
严重 | 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全部资料,提供的资料全部不真实,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,拒不改正的。 |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。 | |||
特别严重 | 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全部资料,提供的资料全部不真实,拒绝、阻碍检查,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,拒不改正的。 |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。 | |||
2 |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| 轻微 | 违法金额在50万元以下。 | 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的罚款。 |
一般 | 违法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。 | 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对被审计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的罚款。 | |||
较重 | 违法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。 | 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的罚款。 | |||
严重 | 违法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。 | 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.5万元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对被审计单位处以4万元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的罚款。 | |||
特别严重 | 违法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。 | 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的罚款。 | |||
3 |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,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| 法律、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、处罚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 |